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国家高速公路银(川)昆(明)线 陕西境坪坎至汉中段联网收费的通告
索引号: | ZDDBG237002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7〕68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国家高速公路银(川)昆(明)线 陕西境坪坎至汉中段联网收费的通告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2-28 |
国家高速公路银(川)昆(明)线陕西境坪坎至汉中高速公路经过全体建设者的辛勤努力业已建成,并报经省政府同意设站收费,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定于2017年12月28日正式通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该段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坪坎至汉中高速公路将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网,实行“入口领卡、持卡通行、出口交卡、凭卡缴费”的封闭式联网收费。
二、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应主动按照全省收费公路统一车型分类、省政府批准的费(率)额标准及我省载货类机动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等有关规定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核定的《联网高速公路收费费额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交、逃交,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或者强行通过。
坪坎至汉中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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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隧道通行费加收暂不执行,待国家高速公路银昆线陕西境全线建成后,按照表中定额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除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它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免缴通行费车辆改变使用单位、性质、用途或车型的,应按规定全额缴费。
四、车辆通行费应缴费额按车辆实际行驶各路段里程及对应收费标准计算,全程取整。取整规则:应缴费额尾数,在2.5元以下的,按0元取整;2.5元(含2.5元)至7.5元的,按5元取整;7.5元(含7.5元)至10元的按10元取整。
五、车辆驾驶人不能提供有效通行交费凭证(卡)的,经核查后能够确定实际通行里程的,按照实际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经核查无法确定通行里程的,按照出口收费站到联网收费区域内最远端收费站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驾驶人调换通行交费凭证(卡)的,应当按照从出口收费站到联网收费区域内最远端收费站的往返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向社会及时公布路况信息,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道路标志,依规收费,科学养护、文明服务,确保高速公路路面整洁、畅通。
七、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纠风部门举报反映。
八、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如下:
029-88869090(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029-8783212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029-88869488(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029-86522352(陕西西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29-83576010(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0912-3516102(陕西榆林榆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912-7183023(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912-8604500(陕西榆林神佳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29-12122(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2月25日